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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 第8條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公開收購之申報及公告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公開收購人不得變更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但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不在此限。上開情事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布之。 公開收購人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特定持有人不得藉由協議或約定,使該持有人於參與應賣後得取得特別權利,致生持有人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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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
第23條
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
第33條
參與應賣之風險應以顯著文字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案件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第34條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公開收購之申報及公告」的其他條文
第7條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對同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第9條
公開收購之對價以現金為限。
第10條
公開收購人應依第七條規定,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一、公開…
第1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
第12條
前條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以契約、協議…
第13條
公開收購決定之日起至申報及公告日前,因職務或其他事由知悉與該次公開收購相關之消息者,均應謹守…
← 第7條
看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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