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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公開收購之申報及公告
公開收購人應依第七條規定,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 一、公開收購說明書。 二、公開收購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 三、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理人之授權書。 四、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 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公開收購如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應併同出具法律意見。 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前項證明包括下列各款之一: 一、由金融機構出具,指定受委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且授權受委任機構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行使並指示撥款。 二、由具證券承銷商資格之財務顧問或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經充分知悉公開收購人,並採行合理程序評估資金來源後,所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 前項第二款之財務顧問或會計師不得與公開收購人、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管理機構有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公開收購人應將第一項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於公開收購申報日同時送達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 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公告公開收購申報書、第二項與第三項之事項及公開收購說明書。 公開收購經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命令變更申報事項者,公開收購期間自公開收購人重行申報及公告之日起,重行起算。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十條第六項規定送達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第26條公開收購人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第38-1條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律師法律意見書。二、第十條第三項所定之證明。三、其他專家出具…

「公開收購之申報及公告」的其他條文

第7條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對同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第8條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第9條公開收購之對價以現金為限。第11條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第12條前條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以契約、協議…第13條公開收購決定之日起至申報及公告日前,因職務或其他事由知悉與該次公開收購相關之消息者,均應謹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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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