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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 第7條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公開收購之申報及公告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對同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本會辦理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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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公開收購人應依第七條規定,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一、公開…
第19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
第20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本次公開收…
第24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二、公開收…
第26條
公開收購人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
「公開收購之申報及公告」的其他條文
第8條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第9條
公開收購之對價以現金為限。
第10條
公開收購人應依第七條規定,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一、公開…
第1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
第12條
前條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以契約、協議…
第13條
公開收購決定之日起至申報及公告日前,因職務或其他事由知悉與該次公開收購相關之消息者,均應謹守…
← 第6條
看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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