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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第3條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
第四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第四項、
第四十三條之三
第一項、
第四十三條之五
第四項、
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一項第四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本辦法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指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企業者。 前項關係人持有之有價證券,包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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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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