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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0條

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董事、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時,亦應一併載明前段事項。 二、公開收購人或其股東如有擔任被收購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係持股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情事者,該股東姓名或名稱及持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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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