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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公開收購基本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其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職業。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其公司名稱、網址、主要營業項目及其董事、監察人與持股超過公開收購人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姓名及持股情形。 三、受委任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四、律師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五、會計師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六、財務顧問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七、金融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八、其他受委任專家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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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