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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1條

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如與下列人員有任何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之情事,其股份買賣之日期、對象、價格及數量: (一)被收購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被收購公司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關係人。 二、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前款所列之人員,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 三、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被收購公司之特定股東,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包括是否涉及得參與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相關之投資等事項。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與前項第一款所列之人員,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應揭露所有協議或約定之文件,併同公開收購說明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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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