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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10條

第 二 章 簡式財務預測
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者,應將前條規定之內容完整公告,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財務預測編製原因及編製完成日期。 二、董事會通過日期。 三、財務預測涵蓋之期間。 四、下列各項目之預測數及截至前一季止之實際數: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毛利。 (三)營業費用。 (四)營業利益。 (五)稅前淨利。 (六)綜合損益。 (七)每股盈餘。 (八)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 五、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及會計政策與財務報告一致性之說明。 六、以明顯字體之字樣標明本資料係屬預測性質,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詳細內容應再參閱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 七、財務預測如為更新(正)者,其更新(正)之原由及對預測資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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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簡式財務預測」的其他條文

第9條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提供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利益、稅前淨利、綜合損益、…第11條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第12條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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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