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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11條

第 二 章 簡式財務預測
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 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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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財務預測」的其他條文

第9條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提供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利益、稅前淨利、綜合損益、…第10條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者,應將前條規定之內容完整公告,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財務預測…第12條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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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