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第18條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18條

委託書之委任人得於股東會後七日內,向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查閱該委託書之使用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