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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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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徵求,指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本規則所稱非屬徵求,指非以前項之方式而係受股東之主動委託取得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委託書之徵求與非屬徵求,非依本規則規定,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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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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