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第19條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19條

公開發行公司對於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所發給之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應以顯著方式予以區別。 前項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不得轉讓他人使用,持有者並應於出席股東會時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