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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17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並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前項內部稽核講習之內容,應包括各項專業課程、電腦稽核及法律常識等。 第一項進修時數之規定,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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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