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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 第42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42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開發行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公開發行公司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
第十一條
第一項有關適任與專任規定及
第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者,公司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公開發行公司於依
第十八條
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
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如違反該項規定,應於一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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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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