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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43條

第 五 章 附則
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命令公司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審查報告報本會備查: 一、未訂書面內部控制制度。 二、未配置適任或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三、未依期限申報或未確實執行年度稽核計畫。 四、未依期限申報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 五、未依期限申報稽核所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之改善情形。 六、未依規定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或未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七、未依會計師出具之內部控制建議書改善內部控制缺失事項而情節重大。 八、外部財務報導不實或違反法令規章情節重大。 九、發生重大舞弊或有舞弊之嫌。 十、其他經本會認為有應專案審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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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2條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開發行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第44條公開發行公司宜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第45條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46條本準則規定格式,由本會另定之。第47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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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