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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公開發行公司得以下列方式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 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二、由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股東或董事會依前項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並檢附被提名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前二條之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前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列入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其已連續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者,公司應於公告前項審查結果時併同公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理由,並於股東會選任時向股東說明前開理由。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其獨立董事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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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一、商務、法務、…第3條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第4條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金融控股公司或上市上櫃投資控股…第6條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二條…第7條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開發行公司,其獨立董事得由…第8條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第9條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者,得自現任董事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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