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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開發行公司,其獨立董事得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不適用第五條之規定,餘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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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