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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條

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情形致當然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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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