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 第4條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4條

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公司提出。 股東主張撤銷或終止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公司提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