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 第6條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6條

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除其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之情事外,公司應於股東名簿註記股東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股東經公司註記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者,除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終止外,嗣後股東會均免再向公司提出申請。 股東之申請書件有不完備者,公司應於收到申請後二日內通知其限期補正。股東逾期未補正者,公司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退回其申請,並將退回之理由通知股東。 股東對公司退回其申請有疑義時,公司應予說明。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並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依本…第3條依本辦法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係指為二人以上持有股份,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依華僑…第4條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公司提出。股…第5條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股東戶名及統一編號。三、股…第7條公司對於股東申請、撤銷或終止分別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表文件及媒體資料,於其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