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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5條
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戶名及統一編號。 三、股東有委託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 四、符合
第三條
所定資格條件之聲明文件。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股東對行使表決權內容之相關徵詢文件,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對證明其符合
第三條
所定資格條件之文件,應永久保存,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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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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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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