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3條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第2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以下簡稱票券金融公司)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及發展,暨管理…第4條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應…第5條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第6條票券金融公司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政策變動:(一)會計政策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第7條票券金融公司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半年…第8條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
← 第2條看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