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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以下簡稱票券金融公司)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備供查核。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票券金融公司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票券金融公司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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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