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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票券金融公司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票券金融公司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量票券金融公司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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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第2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以下簡稱票券金融公司)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及發展,暨管理…第3條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第5條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第6條票券金融公司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政策變動:(一)會計政策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第7條票券金融公司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半年…第8條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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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