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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1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條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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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