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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10條

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除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應於銀行設立專戶辦理其保管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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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