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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第12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12條
公司處理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於處理程序終了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 一、股東名簿、股票掛失登記表、股東印鑑卡、增資股票發放領據及股東會議事錄,應永久保存。 二、現金股利發放領據,至少保存五年。 三、其他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證影本,換發作廢股票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股票所有人名冊,得僅保存一年。 四、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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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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