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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9條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對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送達辦理分割或股東申請辦理過戶、合併、分割換發等事由所產生之暫時留存股票,應逐日編製明細表作成紀錄,並指定專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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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