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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9條

第 七 章 聯合協議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條第十二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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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