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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1條

第 八 章 附則
銀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銀行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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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0條銀行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於員…第32條銀行除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相關函令規定辦理公告外,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每半…第33條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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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