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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第 八 章 附則
銀行除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相關函令規定辦理公告外,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於其網站上公布下列個體或個別財務業務資訊: 一、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本準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 C至J 及格式 L。 二、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及外匯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格式 O) 三、中小企業放款及消費者貸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格式 P) 四、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市場風險)。(格式Q) 五、主要外幣淨部位(市場風險)。(格式 R) 六、重大資產買賣處分情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七、持有銀行股份依股數排序前十名股東之姓名、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及股權設質情形。 前項於銀行網站上公布之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0條銀行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於員…第31條銀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第33條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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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