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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規範使用園區內各類場地、設施之收費標準與相關規定,以提供民眾使用園區場地設施之參考,並妥善管理維護園區資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5-01・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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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園區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 一、演藝廳:包括表演空間、排練室及等候大廳。 二、戶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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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應徵收場地設施使用費,並得酌收保證金;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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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所收取之場地設施使用費將依法全數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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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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