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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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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園區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一、演藝廳:包括表演空間、排練室及等候大廳。二、戶外廣場…第3條本園區場地開放,應徵收場地設施使用費,並得酌收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第4條本園區場地開放所收取之場地設施使用費將依法全數繳入國庫。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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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