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 第2條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本園區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 一、演藝廳:包括表演空間、排練室及等候大廳。 二、戶外廣場。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