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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業務人員之規範
共同信託基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職務。
AI 白話解釋

「業務人員之規範」的其他條文

第15條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其人員之配置,應符合分工牽制原則。第17條每一共同信託基金應至少指定一名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專責處理共同信託基金資產運用及管理之事務。…第18條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及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本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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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