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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第15條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業務人員之規範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其人員之配置,應符合分工牽制原則。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應登記於信託業名義下之共同信託基金專戶。但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
「業務人員之規範」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共同信託基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職務。
第17條
每一共同信託基金應至少指定一名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專責處理共同信託基金資產運用及管理之事務。…
第18條
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及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本法第二…
← 第14條
看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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