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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業務人員之規範
每一共同信託基金應至少指定一名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專責處理共同信託基金資產運用及管理之事務。 對共同信託基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員,除應具備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外,並應依其募集發行計畫之運用目的及範圍,至少具備下列各款之一所定之相關資格及工作經驗: 一、於金融機構從事與運用範圍相關之投資或資產管理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 二、具備集合投資或全權委託投資之運用管理經驗達三年以上。 三、取得國內外證券投資分析師或國內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並在專業機構擔任證券分析或投資決策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 四、其他運用範圍之相關資格及工作經驗,並事先報經同業公會認可。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信託業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者,…第26條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本法及下列之規定:一、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二、不得從事證…

「業務人員之規範」的其他條文

第15條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其人員之配置,應符合分工牽制原則。第16條共同信託基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職務。第18條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及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本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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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