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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1條

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前項受益證券應予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共同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 二、信託業之名稱、地址。 三、受益人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 四、發行單位價格、費用及稅負。 五、受益人終止契約時信託資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六、受益權之轉讓方式。 七、受益權單位淨值之計算及公告方式。 八、受託人報酬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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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