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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 一 節 信託受益權
信託業對共同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按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同業公會應對共同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但運用範圍屬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及第十三款規定者,其淨資產價值計算之期間及應為公告之期限,得以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約定,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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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權」的其他條文

第19條信託業得以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之製發及劃帳,替代受益證券之發行及轉讓。受益人行使受益權,應…第21條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第22條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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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