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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0條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 六 節 共同信託基金終止及契約變更
共同信託基金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契約之約定。但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共同信託基金為宜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終止之。 共同信託基金之終止,除因存續期間屆滿者外,應函送同業公會轉報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信託業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辦理公告。 前項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者,應於屆滿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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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