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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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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1條
共同信託基金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三個月內完成共同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 前二項情形應先經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再函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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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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