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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9條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 六 節 共同信託基金終止及契約變更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因法令變更外有變更之必要時,信託業應徵得信託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通過,並檢具信託監察人會議或受益人會議之議事錄、契約變更前後文字對照表及變更理由函送同業公會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之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信託業應即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公告於一定期間內,由受益人決定是否繼續參加或退出共同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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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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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終止及契約變更」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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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