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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管線事業機構提供之專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貸款利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配合重大工程同時辦理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二、新市鎮新社區建設共…第6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8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9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0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第11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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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