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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重大工程同時辦理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二、新市鎮新社區建設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三、同一道路多種電線電纜同時辦理地下化共管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貸款數額及其利率,由營建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在不影響本基金循環 運用下決定之。但提供基金之管線事業機構在其所提供資金範圍內運用, 免計利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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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