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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共同管道建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共同管道建設及維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1-08・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因應各級政府及公民營機構,於辦理共同管道及多種電線電纜地下化共 管工程之需要,特設置共同管道建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 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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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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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 機關,並以本部營建署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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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管線事業機構提供之專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貸款利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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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重大工程同時辦理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二、新市鎮新社區建設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三、同一道路多種電線電纜同時辦理地下化共管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貸款數額及其利率,由營建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在不影響本基金循環 運用下決定之。但提供基金之管線事業機構在其所提供資金範圍內運用, 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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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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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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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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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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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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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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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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