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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15條

共同管道建設之施工,須將其他地下設施為必要之處置時,應事先與其所有權人或有關機關(構)協議後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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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