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共同管道法 › 第9條

共同管道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依公告之共同管道系統,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實施計畫建設共同管道。 前項協調未能一致者,應報由上級主管機關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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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