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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22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維護費用,由主管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依前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結算之。 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 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專戶中先行支應,並向行為人求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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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