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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21條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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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