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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申請,得就其應負擔共同管道建設部分經費酌予貸款。 前項貸款,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支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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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